■ 唐 雷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于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前不久,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解决好执行中的关键问题,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
坚持精准施策,紧贴地方实际,解决好“容什么”的问题。容错纠错机制是直接与干部行为挂钩的操作指南,其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精准理解“容什么”的基础上。具体来说,容错纠错之“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冲突,即失误错误不与党章党规、法律法规相冲突,不与中央和我省决策部署相冲突,不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冲突;二是动机正,即干部在犯错误时主观上是无意的,全过程不存在徇私的动机;三是缺经验,主要表现为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因为缺乏经验和参照而出现的探索性错误。在具体认定中,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为指导,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紧紧结合江西省情和各地市情区情县情,对“容什么”作出科学判定。
恪守负面清单,廓清雷池边界,解决好“不容什么”的问题。容错纠错机制是“为担当者担当”的体制机制保障,决非个别干部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和“挡箭牌”,更不是要搞纪律“松绑”。因此,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中,必须恪守“不容”的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从动机态度来看,强调主体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明确违反党纪国法者不容,对于明知故犯、容后再犯、以担当之名行肥私之便或以改革之名行伤民之实等具有明显主观故意的错误行为,坚决不容;从犯错过程来看,因一意孤行、罔顾规律而造成重大错误的不容;从后果影响来看,因为工作失误造成生产、稳定、环境、民生等领域严重后果的不在容错之列。“不容”体现的是制度的刚性,这既是保证容错纠错机制良好运行、达成初衷的重要环节,也是党和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规范程序设置,突出综合认定,解决好“怎么容”的问题。容错纠错不仅是一种机制,还是一种管理干部的理念。问责机构在启动问责程序时,要充分考虑全省不同市县区、不同单位、不同领域认识问题的差异性、局限性和解决问题的难易程度,充分考虑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特别是全省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和脱贫攻坚的时代背景,对符合容错免责的要公开予以免责,对不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要及时给予说明。在作出问责决定之前,务必本着审慎的态度,重点分析判定推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民群众的认可程度、问题后果的实际影响,结合当地工作的当下和长远、干部本人的显功和潜功,统筹决定是否应当容错,从而确保认定的结论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
消除负面影响,疏导干部心理,解决好“容之后”的问题。通过积极的成效将容错纠错机制的导向作用充分体现出来,达到兴利除弊,引导干部积极担当、干事创业,这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根本目的所在。要让免责成为激励干部的动力,就必须充分考虑容错免责之后干部心理上的正向回归,捍卫他们在干部群众中应有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实施容错纠错之后,要及时通过疏导心理、研判责任、公开澄清等举措解决好“容之后”的问题,对实施容错纠错的单位和个人跟踪管理。党组织或单位领导要及时跟进,与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深入谈话,帮助他们卸下心理负担,心无旁骛地去做好工作。
激励与预防并重,容错与纠错结合,解决好“有错能改”的问题。容错纠错机制的现实意义在于能适时纠错,要坚持“自纠错”与“外纠错”相统一,将干部的内省与上级组织的监督结合起来,力求对已经出现的失误错误早反馈、早纠正。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干部的错误出现累积效应,及时挽回损失,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一旦发现决策失误或干部个人无法控制错误加剧的状况,就要以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重,及时启动科学论证、专家评估、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通过一系列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式方法,将因失误错误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系江西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