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是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残疾人教育重点是巩固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强调所有学生,无论其背景或能力,都应在正常教育环境中接受平等和充分的教育,在受教育权的实现上获得必要的制度支持。推动残疾人教育的普惠发展,实际上是要保障残疾人获得平等可及的特殊教育,为残疾人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平等无歧视核心原则。特殊教育提升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促进公平、实现共享是促进残疾人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方向。一方面,特殊教育中存在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域差异,如西部及边远、农村地区残疾儿童教育普及水平相对落后。从实际情况看,东部地区每个残疾儿童能够享受到的教育资源水平明显高于西部地区,各地对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教育资源分布存在不平衡的短板。另一方面,特殊教育中存在教育效果不充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时段差异。一些教育较发达地区已经明确规定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未能获得充分支持。平等无歧视原则是促进公平实现共享的关键。残疾人教育的平等无歧视意味着每个残疾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平等且充分的受教育机会,共享特殊教育发展的成果。它一方面要求在法律上确认残疾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确保残疾学生能够平等地参与学习活动、获得必要的支助;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在财政上统筹安排,防止困难家庭的残疾学生因残辍学,保障全国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最基本的免费义务教育。贯彻平等无歧视原则,改善特殊教育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局面,是实现残疾人教育普惠发展的基本要求。
强化残疾人教育的普惠发展。将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教育制度。与健全儿童一样,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时间为6到7周岁,尽管有适当调整的空间,但无法覆盖到残疾人的学前教育阶段。2018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202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均将残疾人职业教育作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心之一,但是职业教育与义务教育之间缺少衔接。当前,尽管在部分地区已经有残疾儿童幼儿园、学前教育中心和特殊教育高中等尝试,但不具有普适性,无法让多数人共享。因此,作为强化残疾人教育普惠发展的主要举措,建议将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往前和往后延长残疾人义务教育的时间,可以帮助消除残疾人在受教育方面的不平等现象,给他们提供更好的受教育机会。
拓宽残疾儿童教育服务面。现有残疾儿童教育体系下,康复和教育是独立的两个部分,残疾儿童的康复通常通过专业康复教师或与第三方康复机构合作实现。康教融合是融合教育理念下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新模式,一方面能够为残疾儿童提供综合性支持,为满足残疾儿童的身心康教需要提供帮助;另一方面有利于优化资源利用率,加强第三方康复机构与特殊教育学校的关联。为此,需要通过拓宽残疾儿童教育服务面来推进康教融合进程。应当提升支撑能力,通过多种手段推进信息技术、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的融合,从而有效提升残疾儿童康复与教育质量,为残疾儿童平等充分受教育提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结合数字教育的背景,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数据互通和人工智能技术构建免费的接受教育的能力评估系统。同时,应丰富特殊教育中免费康复器具和医疗服务的供给,以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参与学习和日常活动。对于残疾儿童而言,参与身体康复活动是提升自我意识、强化学习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特殊教育效果、保障残疾儿童权益的有效途径。在教育能力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医疗康复机构与特殊教育学校的合作,为残疾儿童提供针对性强的免费康复器具和医疗服务,能够有效提升康教融合的效果,对于强化残疾人教育的普惠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投入为残疾人普惠教育提供保障。财政投入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可以为残疾人普惠教育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避免因个人或地区经济条件不同而导致的教育差异,确保残疾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在具体投入上,需要中央与地方相互配合。应根据中央和地方的经济能力,划定各自应承担的财政责任。在财政投入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残疾人教育的需求和资源分布可能存在地区差异,一些地区可能面临更大的困难和挑战。因此,建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协调合作,通过财政投入的均衡安排,保障各地区残疾人教育的普惠发展。
陈斯悦
【作者单位:澳门大学法学院。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特殊教育普惠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编号23YJAZH0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