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走向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必须走向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必须更加重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
法治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历史和实践证明:法治和人治问题解决不好,就难以实现现代化。法治以其高度的客观性、稳定性、明确性和公正性等治理特征,为世界各国的现代化提供了路径遵循、制度保障和方法依托,保障各国现代化事业顺利推进。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坚持法治,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本质来看,法治即规则之治、制度之治。通过立法,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上升为法律具体规定;通过执法和司法,法律的具体规定得以在治国理政中得到贯彻落实。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强调把制度优势转化治理效能,就是将法律制度转化为法律实效,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法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改革作为一次新的革命,其目标不是否定和抛弃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而是从根本上改变束缚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改革开放越深入推进,越要强调法治。改革需要法治的引领和推动,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改革需要通过法治来排除阻力、化解风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改革有序进行。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以法治之效助推改革。
法治是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旧法统的同时,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后,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离不开法治建设的支撑。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通过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以法治为引领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有效保证了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国家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内部环境,夯实了民族复兴的国家安全根基。
当前,党和国家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固根本”,强调法治确立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能够保障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善治。“稳预期”,强调法律规范能够对各类行为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确定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不能做的,通过明确的规则对国家和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规范、调整和保护。要通过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备性,保障规则的公正有效落实。“利长远”,强调制度之治是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髙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不断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合法权益受到公平对待、正当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作者系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