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决议
(一)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三)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
二、修改2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决定
(一)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的权益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权益,包括企业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经营权、经营管理权和依法获得行政机关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1.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
2.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应当委托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价格指数变动情况。”
4.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5.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百八十日内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删除第四十八条。
(三)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将第二点第一段修改为:“检察机关应当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决策部署,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法治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网络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述地方性法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